稅捐稽徵處表示,房屋買賣移轉時,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。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稅捐稽徵處表示,房屋買賣移轉時,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。
新聞摘要
  • 稅捐稽徵處表示,房屋買賣移轉時,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。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稽徵處表示,房屋買賣移轉時,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。
 
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(chǎn)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(chǎn)者,應以政府機關核發(fā)產(chǎn)權移轉證明書之日及法院發(fā)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。
 
稅捐處提醒,應申報契稅而不依規(guī)定期限申報者,每逾3日,加徵應納稅額1%之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。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,000元。請民眾準時申報,以免受罰。